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表时间: [2014-10-13]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基〔2014〕7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2007年,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去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附件1),全面启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为适应全国中小学学籍联网管理的新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我省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各地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作用,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并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充分发挥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作用,落实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完成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和各类学籍变动。每学年新生入学后,各校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生学籍档案信息的录入和上报工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全部纳入学籍管理。

三、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一人一号”,由教育部统一分配。我省2007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中的学生“学号”作为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改为“学籍辅号”,原编列规则略作调整(附件2),由学校编列,以利于基层学校管理并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和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学籍学籍档案信息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工作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学籍管理“籍随人走”的规定,防止重复学籍现象的发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规范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在《转学申请表》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学。审核同时需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使用跨省转入功能,通过学生学籍号调取学生外省学籍信息进行转入操作。

五、健全完善学籍档案。根据全国学籍系统要求和基层实际,对新生花名册(附件3)、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附件4)、转学申请表(附件5)、休(复)学申请表(附件6)、毕业生花名册(附件7)等表格的内容和样式进行完善和调整。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六、积极开展培训和宣传。各地要配备或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正式工作人员为学籍管理员,并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打印、复印、扫描、拍照等设备,加强对学籍管理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迳向我厅基础教育处反馈。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2.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辅号编列规则

3.新生花名册

4.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

5.转学申请表

6.休(复)学申请表

7.毕业生花名册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月29日

 

(主动公开)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1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一〔201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我部安排教育管理信息化经费和其他经费时将与《办法》实施情况和成效挂钩。

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要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家长通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重点介绍必要性、重要性和预期成果。要取得家长理解和支持,使《办法》家喻户晓。要让教育部门认识到《办法》对于科学决策的价值,让学校感受到对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的作用,让家长和社会体会到教育部门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服务水平的坚定决心。

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辅号编列规则

 

1.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2.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3.学校所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首次从外省转入我省就学的学生,学校须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附件3

      县(市、区)           学校       年秋季入学的      新生花名册

填表人:             校长(签章):                                   年    月    日填 

序号

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籍号

学籍辅号

详细户籍地址

原毕业学校

升学报名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










说明:1. 须在标题“新生花名册”前标注学段,如小学、初中或高中。

2. “原毕业学校”、“升学报名号”栏仅供初中、高中新生填写,小学新生不用填写。

(第   页,共    页)


附件4

20  —20  学年      县(市、区)         学校学生增加情况登记表

序号

编入的

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学籍号

学籍辅号

学籍变动

类型

学籍变动

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









说明:请按转学(转入)、复学等增加类的学籍变动类型,分别列出上学年增加的学生名单,其中转入的须在“备注”栏填写从何地何校转入。


 

20  —20  学年      县(市、区)         学校学生减少情况登记表

 

序号

原年级班级

姓  名

性别

学籍号

学籍辅号

学籍变动

类型

学籍变动

时间

备  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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